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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举报之后……

2000-04-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莫星明 王晓飞

举报人被拘禁

1999年6月18日,是湖南省初中毕业会考的日子。放学后,湘乡六中高二学生李小勇向高三政治课老师彭国东反映说:“我上午在先锋考点看到湘乡市一个民警手里拿着下午考的初中毕业会考语文试卷,好像包里还有其他科目的试卷。该民警的女儿今年报考中专。”

6月19日,彭国东用自己家里的电话向湘潭市教委汇报了他听到的情况,电话打了不到五分钟。

湘潭市教委接到举报之后,即将情况转告给湘乡市教育局。湘乡市教育局查到举报电话是从彭国东家打出的。20日晚,湘乡市教育局、监察局一行三人来到彭家,对彭国东说:“找你到教育局去问点事,在家里问不方便。”

此后,彭国东被拘禁在湘乡市教育工会招待所共181个小时。他被专人轮班看守,不准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和通信联系。他被迫接受不分昼夜的轮番突击审讯,责令承认诬告和写检讨。调查组的人对他说:“如不老实交代,就送你进公安局。”“就是我们搞错了,随你告到哪里,最终还是要由我们来处理。”

举报人的“回报”

彭国东被非法拘禁了8天,但事情还没有完结。8月中旬,因举报一事,湘乡六中申报中教一级的名册报到湘潭市教委以后,他的名字被划掉了。随后,彭国东任教了14年的湘乡六中通知他落聘。之后,彭国东又收到了湘乡市教育局下发的“决定”说,彭国东“捏造事实,越级向省市教委举报他人窃取会考试卷的情况,严重干扰了会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彭国东行政记过处分。”

公民举报法律保护

9月30日,彭国东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湘乡市教育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8天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湘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方湘乡市教育局没有就举报的内容公布调查结果。对于限制彭国东人身自由的行为,湘乡市教育局解释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行为是正常的、合法的行政行为。

在法庭旁听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肖华说:“举报、控告是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不违纪也不违法。如果对违纪人员施用‘两指’,前提条件是被施用对象必须有违纪、违规或违法的行为。从彭国东一案来看,这个前提条件显然并不具备。如果每个单位都这样对待举报人的话,今后还有谁敢再举报呢?”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刑法对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也明文规定予以打击,定罪判刑。

法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都不是犯罪,不予追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以上党的委员会,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湘乡市教育局的这种做法显然违法。

湘乡市教育局在公安、电信部门的配合下,去查举报者使用的家庭电话,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权。

此案尚没有结论。(《法制日报》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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